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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堵塞损毁排水设施个人最高可罚十万

发布日期:2014-06-06  点击:51834次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并决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条例》指出,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没有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否则,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科研、洗浴、宾馆酒店、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如果排水户没有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限,就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堵塞、损毁、盗窃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抛入明火;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加压排水或占压、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者截流、改变排水流向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规速递
  不能以收物业费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
  《河北省电力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民主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河北省电力条例》。《条例》规定,今年8月1日起,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
  《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的,以及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设定罚款 今后规定具体数额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昨天公布实施,今后地方性法规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明确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必要时可以设定罚款数额的幅度。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各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明确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必要时可以设定罚款数额的幅度。在设定处以一定罚款数额的幅度时,罚款数额较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倍;罚款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倍。
  公告
  省内两条例被废止
  昨日起,出台20年的《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被废止。当天,省十二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民主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同时决定废止的还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
咨询热线: 138 3492 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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